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章程(草案)笫五章:财务管理、使用原则

2012-07-17 16:05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研究会简介:

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成立于2012年,是由时任国务院参事、人大附中校长刘彭芝联合科学家、院士、大学校长、中小学校长及幼儿园园长发起成立的国家一级学会。研究会由从事创新人才教育相关领域高等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科研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致力于推动创新人才教育研究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研究会现有会员单位400余个,涵盖全国各省市优秀学校……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