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2012-08-22 13:44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科研规划课题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为推动创新人才教育的实践创新和学术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规划课题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双百"方针,深入研究我国创新人才教育的实践创新、政策导向和理论建设,努力为教育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 课题的申报立项,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1.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现行教育政策相一致;
2.与本地区、本学科领域的实际需求相结合,坚持正确研究方向和方法,提倡前瞻性、独创性和实效性;
3.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以体现本研究会的群众性。
第四条 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面向全国,接受来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院所及社会各界创新人才教育研究工作者,特别是学校的校长及广大教师申报的课题及实践与研究成果鉴定。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学术委员会领导本会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其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科研课题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课题申报、立项评审以及学术咨询、重点课题成果的鉴定和宣传推广、指导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的科研工作等。
第六条 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科研课题管理与日常服务工作。
第七条 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委托各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以下称受委托单位)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课题实施课题申报和课题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科研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规划执行期间每一年对申报的课题进行一次评审和滚动立项,最后一年停止评审立项。
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2012年度课题评审在公告发布后三个月内进行,以后的评审时间是年末。自主申报的实践成果与研究成果鉴定每年分6月底和12月底两次申报。
第九条 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科研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两类。申报的课题按照何种类别立项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科研课题原则上自筹经费。
第十一条 申报课题的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有多年创新人才教育实践、专题研究经验;
2.具有承担符合《指南》要求的课题规划和可行方案;
3.能够筹措经费和开展课题研究活动所需要的条件;
4.能够切实承担起研究、组织和指导课题的责任。
第十二条 课题申请程序:
1.根据课题指南,以所在地区或单位创新人才教育中遇到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确定课题,按要求填写《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
2.《课题申请书》须报申请人所在单位,对课题申请人的个人条件和课题研究条件审核同意,再报申请人所属的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各分支机构或本会受委托单位审查并报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审批;
3.由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理事组织或推荐申报的具备条件的课题,经过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向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申报。
第十三条 经评审同意立项的课题由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颁发立项通知书,研究工作即可启动,同时通报受委托单位和推荐单位备案。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秘书处对全部立项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受委托单位的管理工作。
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管理工作主要有评审立项、开题检查、日常管理、年度检查、中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结题等。
检查和抽查内容包括:队伍建设、档案、经常性活动、简报、成果转化等。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1.课题申报时须同时说明经费来源;
2.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本单位有关规定;
3.课题申报时应交纳500元评审咨询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书面报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秘书处备案:
1.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
2.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3.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4.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等情况变动。
第十七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及教育部、民政部有关规定者、有剽窃行为和弄虚作假者、与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到期不能完成者,由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学术委员会撤销其课题。
第十八条 已经通过鉴定结题的课题需要申请继续滚动研究者或在其他渠道立项并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的课题,需要申请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立项课题者,可参照课题申请程序申请。
第十九条 设立实验学校(基地)、活动收费、刻制印章等事项的管理。
课题研究确需发展实验校(基地),收取活动费用的,需向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提出申请,并说明发展学校数量和收取经费数额以及使用方向,待批准后方可实行。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由所在单位代章。
第二十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时,应接受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或受委托管理单位组织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必须准备的文件有:开题报告、研究工作(实验或调研)报告、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课题申请书复印件、成果被决策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一条 鉴定一般采取通讯或会议两种方式。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至7人,并设一名组长。专家由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或受委托单位指派,也可以由课题组聘请,但须经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或受委托单位批准。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课题鉴定一般由课题组自行组织。
第二十二条 课题鉴定程序:
1.课题组向受委托单位或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秘书处提出鉴定申请;
2.准备好鉴定的必要文件(一式5~7份);
3.聘请鉴定专家或接受指派的鉴定专家,并将文件送交到专家手中;
4.专家鉴定后送(邮寄)交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学术室或受委托单位。以会议方式鉴定者,由专家组共同确定并由组长签署意见;以通讯方式鉴定者,各专家将鉴定寄交组长,组长根据多数人的看法签署意见后再上报。
第二十三条 结题验收。
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经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学术委员会确认,秘书处发放《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教育科研课题结题证书》。
第二十四条 每一个计划期结束后,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将对结题的成果进行评选,择优推荐报刊发表、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或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其中将评出一批优秀成果加以表彰。获奖者将得到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五章 成果鉴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接受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可直接申报有关创新人才教育研究的成果(可以是未在本会立项的课题的研究成果)鉴定。
1.按要求填写《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成果鉴定申请书》(以下简称"成果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
2.《成果鉴定申请书》须报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研究成果的真实性予以审核,再报申请人所属的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各分支机构或本会受委托单位审查并报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鉴定;
3.由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理事推荐的研究成果,经过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向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申报鉴定。
第二十六条 成果鉴定的方法与程序参照课题鉴定的方法与程序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成立于2012年,是由时任国务院参事、人大附中校长刘彭芝联合科学家、院士、大学校长、中小学校长及幼儿园园长发起成立的国家一级学会。研究会由从事创新人才教育相关领域高等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科研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致力于推动创新人才教育研究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研究会现有会员单位400余个,涵盖全国各省市优秀学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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